新界僭建問題 如燙手山芋
新 界 總 面 積 有 975.23 平 方 公 里 , 內 陸 面 積 為 747.18 平 方 公 里 , 約 佔 全 香 港 土 地 面 積 的 90% 。 法 例 規 定 新 界 丁 屋 不 得 超 過 三 層 , 樓 高 不 得 超 過 8.23 米 , 有 蓋 面 積 不 能 多 於 65.03 平 方 米 。
記 者 : 關 子 宇 、 嚴 澤 匡 、 黃 耀 基 、 陳 嘉 俊 、 姚 正 芯
新 界 原 居 民 , 泛 指 於 1898 年 英 國 租 借 新 界 ( 即 界 限 街 以 北 、 深 圳 河 以 南 地 區 ) 及 鄰 近 235 個 島 嶼 之 前 , 已 在 各 鄉 村 居 住 的 人 士 及 其 後 人 。 「 丁 屋 」 , 是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男 性 後 人 ( 即 男 丁 ) 在 其 所 屬 鄉 村 內 興 建 的 小 型 屋 宇 。 根 據 1972 年 訂 立 的 《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》 , 年 滿 18 歲 的 男 丁 , 每 人 一 生 可 申 請 建 造 一 座 最 高 3 層 ( 上 限 為 8.23 米 高 ) , 每 層 面 積 不 超 過 700 平 方 呎 的 丁 屋 。
丁 屋 屬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, 受 《 建 築 物 條 例 ( 新 界 適 用 ) 條 例 》 規 管 , 市 區 樓 宇 的 《 建 築 物 條 例 》 則 不 適 用 。 此 外 , 興 建 丁 屋 者 無 需 向 政 府 繳 付 地 價 , 不 過 , 假 如 原 居 民 把 丁 屋 出 售 或 轉 讓 予 非 原 居 民 , 便 需 向 政 府 申 請 補 地 價 。
嚴 厲 執 法 恐 惹 反 彈
去 年 ,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表 示 要 強 硬 執 法 處 理 新 界 村 屋 僭 建 物 , 包 括 天 台 玻 璃 屋 、 圍 封 式 天 台 、 露 台 和 簷 篷 和 超 建 樓 層 等 , 原 居 民 強 烈 不 滿 。 有 近 千 名 原 居 民 包 圍 立 法 會 抗 議 , 更 有 村 民 把 林 鄭 月 娥 的 紙 紮 娃 娃 放 入 紙 棺 材 焚 燒 , 以 示 不 滿 。
鄉 議 局 委 員 兼 十 八 鄉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福 元 告 訴 本 報 記 者 , 林 鄭 月 娥 之 舉 嚴 重 影 響 原 居 民 的 住 屋 權 和 生 活 方 式 。
「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40 條 列 明 , 『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合 法 傳 統 權 益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保 護 。 』 」 他 強 調 , 新 界 和 市 區 的 情 況 不 同 , 政 府 應 該 尊 重 歷 史 原 因 , 不 應 以 處 理 市 區 僭 建 物 的 準 則 來 處 理 村 屋 問 題 。
事 實 上 , 新 界 自 1990 年 引 入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後 , 大 量 新 界 土 地 便 被 政 府 以 自 然 保 育 為 由 , 凍 結 使 用 而 不 作 賠 償 , 此 舉 一 向 為 原 居 民 所 不 滿 。 梁 福 元 認 為 , 此 舉 可 見 政 府 沒 有 誠 意 聽 取 原 居 民 的 意 見 。 他 計 劃 於 五 、 六 月 在 元 朗 大 球 場 召 開 萬 人 申 訴 大 會 , 以 示 不 滿 。
劉 夢 熊 : 應 特 赦 處 理
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委 員 劉 夢 熊 表 示 , 僭 建 問 題 由 來 已 久 , 卻 一 直 未 有 妥 善 解 決 , 政 府 要 負 上 大 部 分 責 任 。 他 建 議 政 府 以 特 赦 方 式 處 理 僭 建 問 題 , 若 僭 建 物 不 影 響 屋 宇 結 構 安 全 , 則 可 以 特 惠 條 件 要 求 業 主 向 政 府 補 地 價 , 然 後 予 以 特 赦 。
劉 夢 熊 認 為 , 特 赦 是 法 治 與 社 會 穩 定 之 間 的 平 衡 點 , 靈 活 處 理 新 界 僭 建 問 題 , 能 有 助 保 持 香 港 社 會 和 諧 。 他 舉 例 , 前 港 督 麥 理 浩 於 1977 年 對 普 遍 存 在 的 警 隊 貪 污 採 取 特 赦 , 反 貪 倡 廉 取 得 很 大 成 就 , 香 港 社 會 同 時 亦 得 以 穩 定 下 來 , 可 見 特 赦 是 可 取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法 。
劉 夢 熊 認 為 林 鄭 月 娥 等 官 員 應 親 身 視 察 村 屋 僭 建 物 , 決 不 能 紙 上 談 兵 : 「 沒 有 調 查 , 就 沒 有 發 言 權 , 期 望 僭 建 問 題 在 現 屆 政 府 任 期 完 結 前 , 能 夠 妥 善 解 決 。 」
針 對 新 界 村 屋 僭 建 問 題 , 屋 宇 署 現 正 推 行 「 僭 建 物 自 願 申 報 計 劃 」 , 村 屋 業 主 可 於 本 年 9 月 30 日 前 , 向 屋 宇 署 申 報 僭 建 物 , 並 須 委 聘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檢 驗 。 已 申 報 的 僭 建 物 , 在 首 輪 取 締 目 標 執 法 階 段 時 , 不 會 被 強 制 即 時 清 拆 。 不 過 , 違 例 情 況 嚴 重 和 對 樓 宇 安 全 具 較 高 潛 在 風 險 的 僭 建 物 , 例 如 是 超 建 的 樓 層 , 則 不 在 「 僭 建 物 自 願 申 報 計 劃 」 之 內 , 屋 宇 署 會 優 先 處 理 這 類 僭 建 物 。
議 員 : 一 視 同 仁 不 應 特 赦
不 過 , 亦 有 議 員 反 對 政 府 特 赦 。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李 永 達 認 為 , 即 使 有 村 屋 被 裁 定 需 要 清 拆 僭 建 物 , 亦 可 上 訴 , 加 上 要 排 期 在 法 院 審 理 , 估 計 首 宗 個 案 最 快 要 在 一 年 半 至 兩 年 後 才 會 清 拆 。 他 認 為 , 如 果 新 界 村 民 不 認 同 政 府 做 法 , 應 透 過 法 律 訴 訟 解 決 。
民 協 馮 檢 基 則 表 示 , 希 望 政 府 以 同 一 法 例 處 理 全 港 僭 建 問 題 。 公 民 黨 的 陳 淑 莊 認 為 , 新 界 與 市 區 僭 建 都 應 該 一 視 同 仁 地 處 理 , 否 則 會 令 政 府 誠 信 破 產 。
原 居 民 為 何 火 爆 ? 梁 福 元 : 舉 手 不 夠 人 舉
問 : 記 者 答 : 梁 福 元
問 : 早 前 你 曾 發 動 村 民 焚 燒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的 紙 紮 娃 娃 , 又 策 動 過 千 名 村 民 包 圍 立 法 會 , 為 何 你 會 選 擇 以 激 進 方 式 表 達 訴 求 ?
答 : 激 烈 行 動 本 身 並 不 是 我 們 鄉 紳 的 意 願 , 但 是 政 府 一 再 出 爾 反 爾 , 我 們 才 這 樣 做 。 在 我 們 原 居 民 之 間 流 行 一 句 說 話 : 「 原 居 民 慘 過 新 移 民 」 , 意 思 是 政 府 為 新 移 民 提 供 很 多 福 利 , 對 待 原 居 民 卻 經 常 「 搵 新 界 笨 」 。 我 們 的 行 動 , 是 官 逼 民 反 。
問 : 政 府 經 常 與 元 朗 區 議 會 、 鄉 議 局 開 會 , 為 何 不 透 過 這 些 渠 道 表 達 意 見 ?
答 : 開 會 是 沒 有 用 的 。 第 一 , 政 府 沒 有 誠 意 接 納 我 們 原 居 民 的 意 見 , 從 發 展 局 表 示 要 「 一 視 同 仁 」 地 對 待 新 界 僭 建 可 見 一 斑 。 第 二 , 鄉 事 派 議 員 在 議 會 內 的 票 數 本 來 就 很 少 , 加 上 政 治 分 化 , 到 了 投 票 表 決 時 便 處 於 下 風 。 原 居 民 在 議 會 內 , 經 常 「 舉 手 唔 夠 人 舉 」 。
問 : 你 由 村 長 、 鄉 長 逐 步 攀 登 至 議 員 、 鄉 委 會 主 席 等 職 位 , 是 什 麼 原 因 驅 使 你 擔 當 這 些 公 職 , 為 村 民 爭 取 權 益 ?
答 : 保 家 衛 國 是 每 個 人 的 責 任 , 我 自 小 就 看 到 純 樸 的 村 民 受 到 政 府 不 公 平 對 待 , 深 感 必 須 有 人 站 出 來 替 他 們 發 聲 。 我 當 了 20 年 村 長 , 並 從 1994 年 起 當 區 議 員 起 今 , 我 一 直 都 是 抱 持 著 這 樣 的 信 念 。
問 : 亦 有 人 認 為 你 和 有 背 景 人 士 過 從 甚 密 , 你 認 為 需 要 澄 清 嗎 ?
答 : 作 為 議 員 , 我 的 工 作 需 要 與 不 同 人 士 接 觸 。 認 識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本 來 就 是 政 治 常 態 , 但 是 「 認 識 」 , 不 代 表 我 就 要 與 他 們 「 埋 堆 」 。 我 是 做 正 當 生 意 的 。
問 : 特 區 政 府 換 屆 在 即 , 你 對 來 屆 政 府 有 甚 麼 期 望 ?
答 : 我 希 望 他 們 在 處 理 新 界 建 築 物 問 題 時 , 能 夠 尊 重 歷 史 原 因 , 不 應 以 處 理 市 區 僭 建 物 的 準 則 來 處 理 村 屋 問 題 。 政 府 應 該 與 時 並 進 , 達 致 「 政 通 人 和 」 的 境 界 。

